苏州产品条码需要多少钱?
(1)物流苏州条码的技术研究我国条码技术工作起步较晚,技术水平也比较落后,因此必须要对条码技术做深入的研究以后,把这种先进的技术适当地运用到物流系统中,才能使两者完美结合,真正达到标准化、技术化和实用化。
物流条码标准体系中,应用的码制标准主要是通用商品条码、交插25条码和贸易单元128条码,这三种条码都已建立了相应的标准。但是应该看到,物流条码的码制有更广阔的选择范围。二维条码是一种新兴的条码技术,与现有的一维条码相比,它具有信息容量大、可靠性高等很多优点。试想,如果二维条码也可以用在物流条码中时,我们就不必像现在一样,需要在一维条码的后面建立如此庞大的数据库。由此可见,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物流条码的技术研究绝不能停滞不前。物流条码需要不断发展,需要更新的技术和设备作为支持。
(2)考虑到我国的实际状况物流条码标准化的目的是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制定标准,推广物流条码应用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在制定标准之前,深入调查,掌握市场的需求,然后再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合理合法的标准。物流条码在我国刚刚起步,并不为多数人所认知,物流条码标准体系的建立与推广,也是一项超前的工作。尽管有些超前,但却是促进我国物流体制改革,加速现代化、信息化管理进程的必经之路,是我国物流领域与国际惯例接轨,参加国际大循环,跻身于世界的重要保障。因此我认为,在物流条码的标准与技术成熟的前提下,可根据我国的国情强制推广应用,以加快物流系统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3)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
美国、日本及欧洲许多国家的条码技术起步较早,发展得也比我国迅速,条码在贸易中的应用广泛,物流条码体系已比较成熟。因此,学习外国先进技术和经验对我国推广物流条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都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已经推广应用了企事业代码来标识国家范围内的企业或法人组织,但是位置码同样可以标识法律实体,二者有所冲突。科研技术工作者发现问题后,正在积极做好研究和协调工作。法国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便实施企事业代码,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和成熟的制度体系,并且解决了与位置码的相互协调问题。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先进的技术,以推动我国物流条码的发展。
条形码是由一组宽窄不等、黑白相间的平行线条按特定格式与间距组合起来的符号,通常印在商品或印刷品上,可以代替各种文字信息,并能通过光电读出装置,随时读取数据。EAN苏州条码系统由条码符号本身、条码识读装置、接口以及计算机组成,完成商品信息的输入和输出。
条码识读的符号有两种,条码符号为长方形线条图形,光学扫描器的信息读出主要就是对这些条码符号进行阅读和识别。数字符号是在线条外的数字和字母,包括0~9数字,A~Z字母,可直接为肉眼所识别,一般以8位到16位,码制不同,位数也不一样。
条形码线条的排列、宽度及线数由各使用厂商自行规定,决定编码的含义。一般在其两端均有始读、终读的记号,有的还在条线下面印有数字,可以直接识别或用光学文字读取机解读,因而也能进行商品计数、统计和管理工作。
符号质量GB12904—2003的9.1提出了对EAN/UPC商品苏州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强制性要求。对EAN/UPC商品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强制性要求是:——符号等级不低于1.5/06/670;——条码所表示的商品标识代码应与供人识别字符相同;——空白区的宽度应不小于标准规定的空白区最小宽度尺寸(单位为mm)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的值。在强制性要求中,有对空白区宽度的要求,这是因为空白区是为识读设备提供“开始数据采集”或“结束数据采集”的信息的,空白区宽度不够常常导致条码符号不能识读,而空白区宽度在条码符号的印制过程中容易被忽视,所以在国际标准ISO/IEC15420将空白区宽度作为参与评定符号等级的参数之一,GB12904—2003则暂时将其列入强制性要求。
应该注意的是:1.5/06/670这个最低的符号等级要求是对到达销售扫描结算点的商品上的商品条码符号而言的。由于商品在包装、储存、装卸等过程中商品条码容易因摩擦、碰撞、污染、潮湿、日晒等原因受到损害,因此,在印刷地点,条码符号的符号等级应适当提高,推荐符号等级为2.5/06/670。EAN/UPC商品条码符号质量合格/不合格的判定规则判定规则如下:——EAN商品条码符号的质量符合GB12904—2003的4.1、4.2、4.4.1.2和9.1要求的,判定为合格;——UPC商品条码符号的质量符合GB12904—2003的4.4.1.2、9.1和c.1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具体讲:EAN-13、EAN-8商品条码符号的质量分别符合EAN/UCC-13代码的编码规则和EAN/UCC-8代码的编码规则并符合编码的唯一性原则(无几品一码)和对印制质量的强制性要求(符号等级不低于1.5/06/670、符号一致性和空白区宽度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UPC-A、UPC-E商品条码符号的质量分别符合UCC-12代码的编码规则和UPC-E代码的编码规则并符合编码的唯一性原则(无几品一码)和对印制质量的强制性要求(符号等级不低于1.5/06/670、符号一致性和空白区宽度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这个判定规则简单、明确。
而以往采用传统检验方法时,由于牵扯到条/空偏差及反射率、条高、放大系数、缺陷等不易划分界限的诸多问题,对条码符号合格/不合格进行判定是很困难的。对判定规则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这个判定规则适用于对单个EAN/UPC商品条码符号质量的合格/不合格判定,对一批条码符号质量的合格/不合格判定应按抽样标准和规则的要求进一步判定;
——对于EAN/UPC商品条码符号是否符合代码的编码规则和编码的唯一性原则的判定,只凭一个或几个被检的条码符号往往是难以判定的,需要依靠一定数量的抽样或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数据库、超市数据库、企业数据库乃至国际上有关数据库提供的信息进行判定,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无法获得有关信息的情况下,只能假定被检条码符号符合代码的编码规则和编码的唯一性原则;
——虽然在判定规则中对EAN/UPC商品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强制性要求中没有对条高(或符号高度)、放大系数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EAN/UPC商品条码符号的高度可以任意截短、放大系数可以任意缩小。在条码符号的印刷空间确实无法放下条码符号整个高度时,可以将条高适当截短;在用打印机打印商品条码符号时,为保证打印质量需将条码的模块宽度(X尺寸)与打印机像素间距相匹配,这样在打印较小的符号时放大系数可能小于0.80,这是允许的。对没有正当理由任意截短条高或任意缩小放大系数的EAN/UPC商品条码符号应视作不符合标准。
集团公司子公司使用商品苏州条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根据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文件“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的规定,子公司在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
1)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经编码条码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条形码注册申请证书已核准下达,物品编码厂商识别代码证书号为:6972***,委托代理条形码办理事宜已经完结,请申请公司机构安排签收事宜;为降低条形码使用成本,合理规避条码胶片制作周期费用、条形码信息备案等条码关联业务,另请申请公司机构安排学习培训事宜。基于为客户利益着想,规避盗用客户条码情况发生,如上条码信息有所保留;为了能准确无误签收证书,以防止冒领、错领,请注意以下事宜:
1.领取时需提供当事公司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2.领取时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原件等相关证件;非当事人领取,另需提供当事人委托书一份;3.外地厂商,如需办理邮寄事宜,请与编码条码受理专员联系,安排邮送事宜(合作机构:顺丰快递中国邮政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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