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条形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近日,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报告,指出二维苏州条码标准DataMatrix的用户正在面临专利侵权指控,提醒中国用户注意使用DataMatrix标准的法律风险。至此,使用国外二维码标准引起的专利侵权问题再次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条形码是当今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二维条码就是将一维条码存储信息的方式在二维空间上扩展,从一维条码对物品的“标识”转为对物品的精确“描述”。它可以表示包括汉字、照片、指纹、签字在内的小型数据文件,在有限的面积上表示大量信息。它还可防止各种证件、卡片及单证的仿造,在远离数据库和不便联网的地方实现数据采集,广泛应用于物流、国防、防疫、安检、通信、教育、电子商务等领域。
中国的条码产业起步较晚,我们长期以来使用的二维条码国家标准都是由国际标准引入的,如美国的PDF417码、日本的QR码等。由于持有这些标准相关技术专利的国外跨国公司尚未在中国提供便捷的专利授权服务,一旦专利权利人发起侵权诉讼,将给整个产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此外,由于二维码应用于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等的诸如国防、物流、电子商务等系统中,是构成国家信息主权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技术标准的应用和普及不仅会为标准持有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也为其收集和控制其他国家的关键数据提供了可能。因此,研发和推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码标准是我国二维码产业发展壮大的基石。
目前,我国已开发出“汉信码”、“紫光码”、“矽感码”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系统,同时研究制定了在报批后将成为我国第一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码制标准——《汉信码》国家标准。有专家认为,这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系统,技术上均领先于现有的外国二维条码系统,具有很好的市场推广应用前景。但总体来看,我国的条码标准体系尚且单薄,缺乏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核心技术,二维码技术标准的应用和推广也存在一些困难。尤其是市场在短期内无法认识到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优越性,在缺乏技术优劣和成本高低对比的情况下,可能会盲目选择国外的二维条码标准。
目前,“优码工程”正式启动,这是一个以二维条码为核心技术的推广工程。清华紫光总裁李志强认为,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应当重视企业的力量,企业直接面对市场,容易了解社会大众的需求;同时,企业还拥有除技术之外的更多体系,如生产、营销、管理等,有技术含量的产品只是一个龙头,中间还有很多环节决定着科技成果转化的成败。标准先行,让政策鼓励和企业科技力形成合力,才可能使我国的二维码产业形成健康的产业链,并在市场培育中不断发展壮大。
目前存在的苏州条码检测方法有两种:传统方法和”美标检测方法。
最初的条码检测通过目测条码的外观、并用检测仪器测量条码的PCS值和条空的尺寸偏差,再根据有关的条码标准和技术规范判定条码是否合格(P/F)的方式进行。在用仪器测量时,如果条、空的尺寸偏差在规定范围之内,而且PCS值在规定的值以上,那么检测仪就被判定这个条码为合格(Pass),否则就判定为不合格(Fail).这种方法出现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就是我们所说的传统方法。
“传统方法在国际上使用了近20年,具有成熟、直观的优点。但是随着条码扫描技术的发展,人们发现,经传统检测方法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条码中有部分能被大多数扫描器较好的识读。原因之一是传统检测方法中,评判条码质量的标准只有一个--合格(P)与不合格(F),而在实际应用中,所采用的条码扫描枪的性能各不相同。另外,传统检测方法是以一次扫描为基础的,在检测时,可能正好通过了条码最好的部分,也可能是通过了不好的部分,这不能真正代表条码的真实状况。因此传统检测方法存在着检验偏严、不切合条码实际使用的缺点。
美标检测方法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它克服了传统检测方法的缺点。它根据对条码扫描得到的扫描反射率曲线‘分析条码的各项质量参数,然后根据各项参数的标准将条码分为A-F五个质量等级,A级为最好,D级为最差,F级为不合格。
美标检测方法中的条码的质量等级表明了条码的印刷质量及它的适用场合。A级条码能够被很好的识读,适合只沿一条线扫描并且只扫描一-次的场台。B级条码在识读中的表现不如A级,适合于只沿一条线扫描但允许重复扫描的场台。C级条码可能需要更多次的重复扫描,通常要使用能重复扫描并有多条扫描线的设备才能获得比较好的识读效果。D级条码可能无法被某些设备识读,要获得好的识读效果,则要使用能重复扫描并具有多条扫描线的设备。F级条码是不合格品,不能使用。
随着条码技术的发展,美标检测方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公布的条码检测标准中都采用了这种方法。
切合实际是”美标检测方法”的最大优点。
美标检测方法”的对条码质量的评定都是在扫描反射率曲线的基础上得到的,因此又叫做扫描曲线测量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苏州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药品、医疗器械;(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也可以向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编码分支机构。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物品编码机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国家物品编码机构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商品条码。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采取到编码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或者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国家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办《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并自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和复印存档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存档期限为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需要在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第二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经销的商品标识上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不得使用店内条码进行替换和覆盖。经销的商品标识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店内条码》(GB/T18283)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五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擅自转让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收取费用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其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列产品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标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GS1和开放移动联盟(简称OMA)在移动设备中嵌入苏州条码识读功能方面加强合作。这项合作将大大方便程序开发者在其应用软件中实现条码识读和接入可信内容。
OMA副主席BryanSullivan认为:“移动数据正在爆发式增长,条码识读是消费者获取数据以及服务商服务用户的关键。现在,整个行业都与条码生态系统相关联,但是目前这个生态系统被不标准的多个解决方案割裂。应用开发者需要一个规范或者标准在移动应用和移动广告领域搞创新,市场上也会出现可交互的和灵活性很高的应用。”
GS1,作为供应链标准组织,在全球维护了由近两百万企业的数十亿产品使用的条码系统。OMA是移动标准组织,致力于开发面向移动设备的规范和应用程序接口(APIs)。两个组织早在2011年就开始合作。
GS1和OMA会基于现有的GS1和OMA标准联合制定新的规范,促使移动设备制造商和运营商在移动设备上实现以下条码识读功能:
识读全球标准化的条码
让用户通过设备的摄像头或应用程序实现条码识读功能
智能访问由条码拥有者发布的可信信息
支持用户许可下的数据分析
对于程序开发者来说,规范将使带条码识读功能的应用程序更简单和快速开发:
更灵活的集成条码识读到软件
统一的标准降低开发复杂性和实施成本
最终消费者将会通过这些应用获益。百事集团负责供应链和物流的副总裁JohnPhillips说:“我们的消费者正在使用移动设备访问和购买产品。新的规范将使更多消费者获得准确和值得信赖的产品信息。”
双方致力于在2014年发布新规范,首先要在今年促进相关企业参与开发阶段。目前已经参与的企业包括富士通、NEC和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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