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产品条形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最近,在超市购买物品时,发现为什么有些条形码看上去有点奇怪。虽然条形码的形状都差不多,下面的数字也都是13位,但这些数字却是以20开头。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统一分配给中国的苏州条形码是在690和695之间。因此,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商品,其条码都应该以69开头。难道说,假冒伪劣的条形码竟然堂而皇之地进入了超市?
经过查找一些条形码码制相关的知识,知道了,20开头的条形码是属于店内码。有些商品,例如鲜肉、水果、蔬菜、乳酪、熟食品等是以随机重量销售的。这些商品的条形码编码任务一般不宜由商品的生产者承担,而是由零售商完成的。零售商进货后,对商品进行包装,用专用设备对商品称重并自动编码和制成条码,然后将条码粘贴或悬挂在商品包装上。这种专用设备取决于编码方法,所以设备制造商必须根据与零售商签订的协议生产设备。零售商编的商品代码,只能用于商店内部的自动化管理系统,因此称为“店内码”。
店内码并不是超市或企业自己随意制定的,也必须遵循相应的国家标准GB/T18283-2000。自制店内码,必须把握三个基本要点:选择正确的码制;保证条码印制质量;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将条码标签贴在正确的部位。比如超市店内码按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是以“20、21”作为前缀。只不过,店内码是根据商品种类和价格由超市自己确的,和能在国际上通用的商品条码不同,店内码只能在超市自己的信息系统内使用,只能用于超市自己的结算、库存、配送和商品的管理。
通常来说,店内码是商品条形码的补充。店内码与商品条形码在超市里共存本身不是问题,关键是谁多谁少,孰强孰弱。店内码概述店内码是由商店自己编制并印制的条码标签,只限于店内使用,是一个封闭的条形码系统。店内码的使用和制作在国外使用条形码管理的商场中,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无论商品上原来有无条形码,一律使用用户自己制作的“店内码”;另一种做法是充分利用商品上原有的条码,对没有条码的商品才标上用户自己制作的店内码。在国内已推广使用条码管理的商场中,也不外乎这二种情况。前一种做法基本上是中高档商场或专卖店,后一种做法基本上是所有超市和连锁店,因为商品价值较低、商品销售量大,全部使用店内码会增加商品的成本,从而不利于超市和连锁店的商品销售。当然,后一种做法对所有商场也都是适用的。而全部使用“店内码”的好处是可以根据用户自己对管理商品的要求来编制“店内码”,从而达到用户自己的管理要求。另一个好处是可以采用流水作业自动生成店内码,提高了条码制作效率。
问:什么是商品苏州条形码?
答: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问:请问能否通过商品条码直接识别产品的原产地?
答:不能。商品条码只反映商品条码持有者是在哪个国际物品编码组织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并不表示产品的生产地。
问:企业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有使用期限吗?
答:有。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如果需要延用,应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问:GTIN-13代码结构中的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是由谁分配的?
答:厂商识别代码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商品项目代码由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问:有的企业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条码印刷到商品包装上代替商品条码使用,可以吗?
答:不可以。商品条码表示的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是有区别的。二者的概念和应用范畴是不同的。商品条码主要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及物流单元的标识,是全球通用的并且是唯一的商品标识。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赋予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代码证书上的条码用于标识一个机构,而商品条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所以,企业不能将表示组织机构代码的条码印刷到商品包装上代替商品条码使用。
问:我单位是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我们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可以转让他人使用吗?
答:不可以。《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但必须指出,系统成员对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只享有专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罚款;对受让方要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在超市,当收银员用识读设备扫描商品包装上的条码时,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马上就显示出来,这些信息是不是都保存在条码中?
答:条码表示的只是一串数字,并没有其他信息。当结算前台识读设备扫描到条码后,立刻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查到该条码所标识的商品的相关信息,然后显示在POS终端上,这样就得到了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
问:企业自己设计的用于内部的条码与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的条码在使用过程中有什么区别?
答:企业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的是“厂商识别代码”,即申办企业的标识代码。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可在厂商识别代码基础上对产品编制全球通用、唯一的商品项目代码,然后用条码符号载体对其进行表示,这样的条码可在全球范围内应用。而企业自己设计的用于内部的条码一般仅限于内部管理系统应用,不能进入流通领域。
问: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销售者是否能够使用店内码予以替换和覆盖?
答:不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中规定,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
问: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1、系统成员对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2、在厂商识别代码的基础上自行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的权利;
3、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
4、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5、这里说的“相应的商品条码”目前指的是:EAN/UPC、ITF-14及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问:什么是厂商识别代码?
答: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基础。厂商识别代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管理和分配。
问:企业具有什么资格可以申请厂商识别代码?
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苏州条形码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给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代码,这个代码包括了产品名称、规格、价格等,它可以为先进的管理体制提供准确、及时的支持。条码的应用提高了准确性和工作效率,降低了成本,改善了业务运作。
条码的主要功能:
(1)实现对“物品”进行标识。
(2)能对商品销售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有利于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3)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将销售信息反馈给生产单位,缩小产、供、销之间信息传递的时空差。
(4)借助条码技术实现的进、销、存自动化管理,提高了商品周转速度,从而确保了商品不积压、不断档,使得购物选择机会更多。
(5)零售商和制造商利用在条码技术基础上建立的销售/库存管理系统及通信网络,便于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制定进货/生产计划,提高供货及补货效率,实现现代化产、供、销一条龙管理。
虽然条码技术在商品、工业、邮电业、医疗卫生、物流管理、安全检查、餐饮业、证卡管理、军事工程、办公自动化等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但是条码技术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如下。
(1)信息标识是静态的,不能给每个消费单元唯一的身份,没有做到真正的“一物一码”;对每一个商品的管理不到位,无法实现产品的实时追踪。
(2)信息容量是有限的。
(3)数据存储、计算是集中的。
总之,条码只能适用于流通领域(商流和物流的信息管理),不能透明地跟踪和贯穿供应链过程。
1.数据源标志着客观事物的符号集合,是反映客观事物原始状态的依据,其准确性直接影响着系统的处理结果,因此,完整的数据源是决策系统的基础;
2.苏州条形码识读器是条码应用系统的数据采集设备,快速准确的捕捉到条码表示的数据源,并将其传送给计算机处理;
3.计算机式条码系统的数据的存储与处理设备;
4.应用软件在条码系统中的功能:a)定义数据库b)管理数据库c)建立和维护数据库d)数据通信;
5.信息输出是把数据经过处理后得到的信息以文件、表格、图形等方式输出,供所需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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